(2015)广民辖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天津市翠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翠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辖初字第6号原告:天津市翠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商贸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德全,该公司经理。被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双新经济园。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翠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该案应由签约地即蓟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将该案移送至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于2013年5月20日签订的《土建施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向签约地人民法院即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但按照上述法律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述约定不能违反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建设工程地点位于山东永泰化工院内,即在广饶县境内,故本院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翠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