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知)初字第17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儒墨轩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与环天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儒墨轩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环天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17797号原告北京儒墨轩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政府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铁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江茁。被告环天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甲26号2号楼15层1501室。法定代表人汪龙,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儒墨轩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环天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儒墨轩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儒墨轩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儒墨轩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北京儒墨轩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彭新桥人民陪审员 李凤雨人民陪审员 李德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