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执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世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燕如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杰,燕如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发文底稿签发人复核人审核人拟稿人党秀山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00318号申请执行人张世杰,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四海颐园**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燕如明,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下落不明。张世杰申请执行燕如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0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1月17日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燕如明下落不明,致使该案执行通知书无法送达。现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截止2015年5月15日,权利人张世杰对被执行人燕如明享有债权17396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85.5元,执行费2510元未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318号民事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成龙审 判 员 贾虎平代理审判员 淮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党秀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