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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刑二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何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启刑二初字第0008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农民,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曾因赌博,于2011年11月23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现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5)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为筹集赌资,萌生租赁他人车辆用于抵押借钱之念。2014年9月12日晚,被告人何某至启东市汇龙镇公园中路401号被害人袁某经营的蓝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持伪造的驾驶证租赁苏F×××××号东风悦达汽车1辆。次日,被告人何某用该车向夏某抵押借款,并拆除安装在车上的GPS和牌照。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苏F×××××号东风悦达汽车价格为人民币54160元。案发后,涉案车辆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2014年11月12日,被告人何某在启东市近海镇的租住处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被害人袁某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夏某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调取的驾驶证信息、涉案车辆信息、租赁资料、照片,被告人何某租车时的身份证复印件、伪造的驾驶证,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汽车价格鉴定意见书,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何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先行羁押的6日已折抵刑期;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起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生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凤玲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