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交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林帅与赵子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帅,赵子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交民初字第64号原告林帅,男,1990年7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榆县。被告赵子亮,男,1997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法定代理人赵有刚,具体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帅诉被告赵子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子亮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帅撤回对赵子亮的告诉。审判员 安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