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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交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林帅与赵子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帅,赵子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交民初字第64号原告林帅,男,1990年7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榆县。被告赵子亮,男,1997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法定代理人赵有刚,具体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帅诉被告赵子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子亮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帅撤回对赵子亮的告诉。审判员  安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