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周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1474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王力,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徐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