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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周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1474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王力,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徐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