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某、王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思刑初字第628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绰号“阿山”,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绰号“阿通”,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渔民,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5)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王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舒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陈某、王某和洪某甲、郭泓洲(均已判决)在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5号新景中心C栋一层1801酒吧喝酒。次日凌晨4时许,洪某甲在该酒吧门口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在该酒吧上班的被害人洪某上前劝架,被告人陈某、王某和洪某甲、郭某遂无故对被害人洪某拳打脚踢,致使被害人洪某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2014年4月11日、5月13日,被告人陈某、王某分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共同赔偿被害人洪某人民币1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洪某的陈述,证人许某甲、吴某、许某乙、郑某的证言,同案犯洪某甲、郭某的供述,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收据、谅解书、赔偿和解协议、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相关辨认笔录、照片,被告人陈某、王某的庭前供述和辩解,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二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及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王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结合考虑二被告人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XX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叶晓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行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