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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2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昌海与章永泉、章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海,章永泉,章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261-2号原告刘昌海。委托代理人王田民,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泽,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章永泉。被告章婷。委托代理人向利民,宜昌市猇亭区诚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昌海与被告章永泉、章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昌海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章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昌海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昌海撤回对章婷的起诉。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严雪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