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2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陈炎与如皋市日鑫电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炎,如皋市日鑫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2208号申请执行人陈炎。电话。被执行人如皋市日鑫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国华,公司总经理。电话。陈炎与如皋市日鑫电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本院作出的(2014)皋白民初字第01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4827.32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424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胡洪俊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停产歇业,无银行存款,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土地及设备。已委托评估,待处置。建议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胡洪俊执行员 吴宣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