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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390号-2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吕国平与李志峰,王安远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国平,王远安,李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390号-2申请执行人吕国平,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王远安,住广东省广宁县。被执行人李志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吕国平诉王远安、李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0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王远安应向吕国平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李志峰对王远安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821元由王远安、李志峰承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权利人吕国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市内的银行、房管、车管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远安、李志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3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育生审 判 员  黄远东代理审判员  XX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洁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