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刘某某,女,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赵某某,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汝州市钟楼街道社会法庭调解,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杨艳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亚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