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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刑执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焕波故意伤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焕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1241号罪犯王焕波,男,汉族,1971年1月2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新建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9日作出(2006)里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焕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73302.0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0年8月17日以(2010)哈刑执字第39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建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新建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建监狱以罪犯王焕波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王焕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焕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虽然出现过违纪行为,但能够通过民警的教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做到及时改正,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民事赔偿义务部分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处罚审批表、证明材料、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存款收支明细、收据、罪犯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焕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该犯改造表现、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焕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6月4日起至2015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鹏审 判 员  徐 向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