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洪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杨洪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558号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玫瑰街104号5门。法定代表人姜福朋,系总经理。被告杨洪艳,现住辽中县蒲东街1-5号4-4-3。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洪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审判员 常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