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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刑速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戴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六刑速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男,汉族,1969年8月28日出生。2014年6月7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公诉机关以宁六检诉刑诉(2015)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危险驾驶罪。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17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戴某饮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沿本区八樊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牛湖街道茉莉花村地段时,撞到行人朱某,致朱某受伤。经鉴定,戴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3.7mg/100ml。认为被告人戴某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戴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罚金款已预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世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静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