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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瑞莲与牡丹江市阳明区新兴街道办事处阳明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瑞莲,牡丹江市阳明区新兴街道办事处阳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1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瑞莲。委托代理人:欧阳建胜,黑龙江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牡丹江市阳明区新兴街道办事处阳明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赵振华,该村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李瑞莲因与被申请人牡丹江市阳明区新兴街道办事处阳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阳明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牡民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瑞莲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故意混淆错误诉讼与恶意诉讼。李瑞莲起诉要求阳明村委会承担错误诉讼的侵权责任,而原判决以李瑞莲所举证据不能证明阳明村委会存在恶意为由,不支持李瑞莲的诉讼请求错误。(二)本案是侵权纠纷,阳明村委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阳明村委会滥用诉讼权利,造成李瑞莲支付10.5万元律师费的损失,阳明村委会应当予以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全部的诉讼活动,没有强制要求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必须由律师代理,而律师费是当事人根据自身的情况(知识、经历、支付能力)自主选择聘请律师而产生的,可以聘请律师,也可以不聘请律师,除非法律规定的几种特殊民事案件的律师代理费可以依胜诉方的请求由败诉方承担外,其在诉讼中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阳明村委会作为其他组织,法律赋予其诉讼权利。在另一起民事案件中,阳明村委会做为原告起诉牡丹江特种橡胶制品有限公司、金明义及李瑞莲是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没有侵犯李瑞莲的权利,李瑞莲请求支付其诉讼代理费没有法律依据,原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李瑞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瑞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效国代理审判员  刘 平代理审判员  王雪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铁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