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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1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史丽英诉被告夏学才、夏道全和尤月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丽英,夏学才,夏道全,尤月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1737号原告史丽英,女,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夏学才,男,195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夏道全,男,现年36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夏学才之子。被告尤月连,女,汉族,1955年8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夏学才之妻。原告史丽英诉被告夏学才、夏道全和尤月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夏学才、夏道全和尤月连的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4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郭峰位于商丘市睢阳区睢阳大道金居银郡10号楼1单元50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2013第01293**)。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申朝帅审 判 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杨清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若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