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执字第3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郝庄信用社与张吉才、吕加林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郝庄信用社,张吉才,吕加林,王鸿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87-1号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郝庄信用社,住所地:临清市金郝庄镇驻地。负责人李炳辉,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张吉才,男。被执行人吕加林,男。被执行人王鸿国,男。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吉才、吕加林、王鸿国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利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