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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民初字第2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薛亮与李芳、周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亮,李芳,周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民初字第2855号原告薛亮。被告李芳。被告周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亮与被告李芳、周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薛亮负担。审 判 长  朱立申人民陪审员  杨征明人民陪审员  左云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雨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