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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债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冯彬与王文燕与杨子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彬,杨子江,王文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债初字第105号原告冯彬。被告杨子江。被告王文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彬与被告杨子江、王文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限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且在该期限内也未提出申请减、缓或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为群审 判 员  李燕萍人民陪审员  林 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元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