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徒执字第00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邹小强与李学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小强,李学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徒执字第00784号申请执行人邹小强,男,汉族,1971年11月生。被执行人李学风,男,汉族,1972年6月生。申请执行人邹小强与被执行人李学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徒宝民初字第0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李学风欠邹小强借款15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诉讼费5170元由李学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李学风仍未履行义务,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55170元。2015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邹小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邹小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三十九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徒宝民初字第0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光跃审判员 李寿海审判员 王祺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 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