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贺健华与浙江锦厦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健华,浙江锦厦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秀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贺健华。被执行人浙江锦厦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贺健华依据本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桂民一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4日申请执行浙江锦厦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标的35万元),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从桂林市住建局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申请人贺建华110206元,剩余的被执行人浙江锦厦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桂民一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3)桂民一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 戈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张红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文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