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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民终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桂女与夏庆、泰州市润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桂,夏庆,泰州市润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吴国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终字第004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桂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润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开发区凤凰东路103号5室2楼。法定代表人吴国驭,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国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20号金安大厦904-923。负责人区建能,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永叔路88号。负责人徐小亮,该公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许坚,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张桂女与被上诉人夏庆、泰州市润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吴国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原审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泰开民初字第00862号民事判决。张桂女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桂女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桂女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桂女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3819元,由上诉人张桂女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卫平审 判 员  吴 玫代理审判员  潘贻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世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