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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泽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余锦园与江门市大来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锦园,江门市大来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泽民初字第147号原告余锦园。被告江门市大来来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然赞。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余锦园诉被告江门市大来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向原告余锦园发出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5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大泽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但原告逾期没有出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锦园负担。审判员  庄华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