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48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7年4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北安市,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劲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原大道163号福利彩票销售站内,趁工作人员不在之机,将柜台内1800元盗走。所盗赃款已由其家属代为返还被害人刘某某。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2月3日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有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原大道163号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福利彩票销售站内,趁工作人员不在之机,将柜台内现金1800元盗走。案发后赃款已由其家属返还被害人。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2月3日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被告人王某某的身源情况,无前科劣迹。证据二、收据:2015年2月1日,被害人刘某某彩票站销售彩票金额1970元。证据三、收条及谅解书:被害人刘某某收到王某某妻子蒋某某归还的赃款1800元,并对王某某表示谅解。证据四、证人蒋某某的证言:她是王某某的妻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163号福利彩票站,为该彩票站的老板刘某某负责彩票站的投注和收取现金。2015年2月1日她丈夫王某某到该彩票站陪她上班,下午15点左右她出去买东西,让王某某帮着在彩票站看一会,她大约10分钟回来后,王某某出去打电话,她发现自己钱包少了1200元钱,之后她又打开彩票站放钱的抽屉,发现100元和50元的现金都不见了,她给王某某打电话关机,然后她又调取了屋里的监控录像,发现是王某某把自己钱包里的钱和彩票站的钱拿走了。然后老板来了,她就把王某某偷钱的事情说了,发现抽屉里少了1800元。晚上回家她问王某某是否拿了彩票站和她钱包里的钱,王某某承认是他拿的。证据五、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2015年2月1日下午,他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163号自己家的福利彩票销售站,来取销售款,发现他的员工蒋某某(蒋某某)在哭,询问后得知蒋某某的丈夫王某某背着她把柜台里的彩票销售款拿走了。随后他调取了当天的监控录像,发现是王某某拿走了彩票销售款1800元,之后他就打电话想让王某某把钱送回来,但没有联系上。证据六、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015年2月1日上午9点多,他陪媳妇蒋某某一起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163号福利彩票站将阳阳打工的地方,下午15时左右,蒋某某说出去买饭,让他帮看着彩票站。当蒋某某出去以后,他给顾客打了几注彩票后见收银抽屉没上锁,里面有不少钱,他就偷了100元和50元的共1800元,他还从蒋某某的钱包里偷拿了1200元,都装自己的裤兜了。他刚拿完钱,蒋某某就回来了,他怕被发现,就说出去打电话,之后就出门打车去了南岗区和兴三道街福利彩票站,将蒋某某的1200元和偷彩票站的1800元现金全部打了彩票,最后输光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将赃款返还被害人,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5年6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冬梅代理审判员 白宗安人民陪审员 郝雪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狄春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