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东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蔡发顺与何文明、何春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武陟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发顺,何文明,何春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武陟县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贾胜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东初字第00198号原告蔡发顺,男,194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平顺,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文明,男,199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何春生,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武陟县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贾胜利,经理住所地武陟县朝阳二路中段北侧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发顺与被告何文明、何春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武陟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文明、何春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发顺申请对被告何文明、何春生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发顺撤回对被告何文明、何春生的起诉。审 判 长 索小生人民陪审员 刘艳红人民陪审员 何录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焦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