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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靖兴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行举,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靖兴新,男,生于1955年9月2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靖玉美,女,生于1980年6月2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朱存喜,男,生于1983年6月3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朱孝安,男,生于1965年2月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靖兴新、靖玉美、朱存喜、朱孝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3日作出的(2014)长商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3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审判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