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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立民终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宜昌金泉工贸有限公司与湖南锦程印刷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立民终字第000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锦程印刷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金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津洋口村一组。法定代表人严长青,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湖南锦程印刷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宜昌金泉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5年3月19日,湖南锦程印刷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时已被告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或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80.00元,上诉人湖南锦程印刷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办理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罗江鄂代理审判员李丹代理审判员陶霄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李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