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玉红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玉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480号罪犯张玉红(曾用名:张全厂),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八日作出(2005)淄刑二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玉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7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玉红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玉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12月间,获记功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玉红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罚金原判三万元,2015年3月20日该犯将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本院认为,罪犯张玉红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玉红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