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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刘振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兵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378号原告刘振兵,男,1969年8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819690805131X,汉族,农民,住金乡县兴隆乡寻庄村任各中心街50号。山东斯米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食品工业园区(金乡)金源路北侧金砀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徐飞翔,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兵与被告山东斯米达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兵于2015年5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振兵自愿撤回诉讼,是基于自己的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振兵撤回对被告张力的起诉。审 判 长  李雪梅审 判 员  李增涛人民陪审员  何建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尚云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