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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行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中容与被执行人高荣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中容,高荣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行字第1805号申请执行人张中容,女,196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安市。被执行人高荣生,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张中容与被执行人高荣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2014)安民初字第1846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55609.32元,承担执行费734.14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查询结果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能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高荣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8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苏锦玲执行员  黄仲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