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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郑州市工艺草制品厂与郑州市二七大石林泡馅水饺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工艺草制品厂,郑州市二七大石林泡馅水饺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143号原告郑州市工艺草制品厂。法定代表人郝凤强,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孙晓华、殷永刚,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二七大石林泡馅水饺店。负责人史天林。委托代理人郑建波,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工艺草制品厂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大石林泡馅水饺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工艺草制品厂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工艺草制品厂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工艺草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州市工艺草制品厂承担,剩余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郑宏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治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