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毅、被申请人杨少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毅,杨少全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71号申请人周毅,住重庆市潼南县。被申请人杨少全,住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2015年4月28日22时许,周英强驾驶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闽C号小型轿车在晋江市江滨南路田安大桥下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乘客周亚(申请人之子)受伤后死亡的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肇事的闽C号小型轿车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肇事的闽C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保全申请费300元,由申请人周毅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 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俊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