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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唐玉婷与青岛智文旅游专修学校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玉婷,青岛智文旅游专修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064号申请执行人唐玉婷。被执行人青岛智文旅���专修学校。法定代表人:侯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玉婷与被执行人青岛智文旅游专修学校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劳人仲案字(2014)第47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远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