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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案件款1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2015年5月12日,被执行人张某某履行了交款义务。2015年5月15日,申请人刘某某领取了案件款并向本院出具了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执字第20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代理审判员  高德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辉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