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杨小红、龚倩和武汉吉辉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红,龚倩,武汉吉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865号原告:杨小红。原告:龚倩。被告:武汉吉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三路37号。法定代表人:韩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红、原告龚倩诉被告武汉吉辉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红、原告龚倩以与被告武汉吉辉科技有限公司正在协商处理解决本案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小红、原告龚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红、原告龚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8元,由原告杨小红、原告龚倩负担。审判员 管 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