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崔彬与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彬,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民初字第349号原告崔彬。委托代理人张建民,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东山北巷9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彬与被告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彬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彬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崔彬负担。审 判 长 李小艳审 判 员 张爱莲人民陪审员 崔金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