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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第2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富阳市远达化工厂与东阳市天染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富阳市远达化工厂,东阳市天染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终结(2015)东执民字第2184号申请执行人富阳市远达化工厂。法定代表人:冯波。被执行人东阳市天染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雪飞。原告富阳市远达化工厂与被告东阳市天染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5)��商初字第10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东阳市天染针织有限公司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富阳市远达化工厂未实现债权91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东阳市天染针织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2184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倩代理审判员  张燕代理审判员  何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姜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