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襄阳市分行营业部、襄阳久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襄阳久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政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襄阳市分行营业部,襄阳久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政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良才,何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095号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襄阳市分行营业部,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48号。负责人汪宁。被告襄阳久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良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政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军林。被告王良才。被告何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襄阳市分行营业部诉被告襄阳久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政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良才、何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襄阳市分行营业部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870万元的财产。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襄阳市分行营业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襄阳市分行营业部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7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襄阳市分行营业部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使用权面积为4318.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