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蕲春执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刘怀娣与蕲春县蕲州鸿兴特种合金材料厂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怀娣,蕲春县蕲州鸿兴特种合金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蕲春执字第00586号申请执行人刘怀娣。被执行人蕲春县蕲州鸿兴特种合金材料厂。住所地:蕲春县蕲州镇新街***号。代表人游祥斌,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刘怀娣与被执行人蕲春县蕲州鸿兴特种合金材料厂合同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蕲春县蕲州鸿兴特种合金材料厂未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怀娣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蕲春县蕲州鸿兴特种合金材料厂现已歇业,公司实际负责人下落不明,且申请人刘怀娣书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3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晓勇审判员  吴革修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