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民初字第02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许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许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02192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许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被告徐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许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詹向军审 判 员 杜 虎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春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