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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民初字第02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许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许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02192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许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被告徐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许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詹向军审 判 员  杜 虎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春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