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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零民初字第646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被告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何某某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正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铭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