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华安民、郑业与郑业、郑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安民,郑业,郑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1389号原告:华安民。委托代理人:刘津,富阳市明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业。被告:郑少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安民诉被告郑业、郑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安民在2015年5月5日起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蔡雪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