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罗健强与黄永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健强,黄永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罗健强。被执行人黄永健,何春妹,现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兴龙办事处新兴村二组。本院在执行罗健强申请执行黄永健、何春妹关于物权一案中,……(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小军审判员 秦 琦审判员 黄建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八日书记员 陈 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