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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班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0865号原告班某某被告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班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实收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宏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