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7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旭、慈溪市恒隆轴承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胡旭,慈溪市恒隆轴承有限公司,徐仙强,慈溪市锦越轴承有限公司,龚洪锋,徐松焕,刘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7241号申请执行人: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冯国平,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华军、蒋天童,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旭(系慈溪市盛诺轴承厂业主),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慈溪市恒隆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徐仙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徐仙强,系慈溪市××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慈溪市锦越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龚洪锋,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龚洪锋,系慈溪市××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徐松焕(系慈溪市横河乘圣轴承厂业主),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刘丹。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1737号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旭、慈溪市恒隆轴承有限公司、徐仙强、慈溪市锦越轴承有限公司、龚洪锋、徐松焕、刘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明发现被执行人处置物暂不易处分,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胡旭、慈溪市恒隆轴承有限公司、徐仙强、慈溪市锦越轴承有限公司、龚洪锋、徐松焕、刘丹应支付申请人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60000元及判决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72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胡旭、慈溪市恒隆轴承有限公司、徐仙强、慈溪市锦越轴承有限公司、龚洪锋、徐松焕、刘��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助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