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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韩维强与王运超、林午生、林甲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维强,王运超,林午生,林甲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韩维强,男,1963年3月4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被告王运超,男,1957年8月23日生,汉族,个体,住德惠市。被告林午生,男,1971年5月11日生,汉族,个体,住德惠市。被告林甲生,男,1957年2月3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原告韩维强与被告王运超、林午生、林甲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长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维强、被告王运超、林午生、林甲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维强诉称,三被告因工程急需用款,于2014年4月22日向原告借款200万元,2015年1月份三被告偿还100万元借款,剩余借款100万元至今没还,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一直以没钱为由拒不偿还借款,所以原告依法起诉,要求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剩余借款100万元。被告王运超、林午生、林甲生辩称,原告说的属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2日,三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00万元用于长春净月动漫小镇建筑楼用款,同日三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枚,借款时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此款经原告催要,2014年12月18日被告林午生、王运超与原告签订了还款说明书,说明书约定林甲生、王运超同意将尚都动漫小镇所欠此楼项目款中扣除100万元还给韩维强,2015年1月被告林午生偿还了原告100万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枚、偿还借款说明书一份及原、被告庭审陈述在卷为凭。本院认为,本案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借款人应随时偿还借款。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林午生已偿还给原告100万元,且2014年12月18日被告林甲生、王运超与原告签订了还款说明书系对借条的变更,故被告林午生不应承担给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运超、林甲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韩维强借款人民币100万元。二、被告王运超、林甲生互负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运超、林甲生负担,返还原告6900元及邮寄送达费1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长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丹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