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2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何安玉、何孝英与龙从学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安玉,何孝英,龙从学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2899号原告何安玉。原告何孝英。被告龙从学。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安玉、何孝英诉被告龙从学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安玉、何孝英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安玉、何孝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安玉、何孝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安玉、何孝英承担。审 判 员 赵 霁人民陪审员 罗 平人民陪审员 冯国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