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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2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何安玉、何孝英与龙从学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安玉,何孝英,龙从学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2899号原告何安玉。原告何孝英。被告龙从学。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安玉、何孝英诉被告龙从学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安玉、何孝英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安玉、何孝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安玉、何孝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安玉、何孝英承担。审 判 员 赵 霁人民陪审员 罗 平人民陪审员 冯国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