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2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昆山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胡春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胡春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2175号原告昆山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太湖北路206、208、210号,组织机构代码07826621-2。法定代表人陈小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华锋。委托代理人周晓玉。被告胡春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春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昆山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山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8元,减半收取2224元,由原告昆山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守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