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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民初字第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明艳、王远军与王远军、栗翔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艳,王远军,栗翔,栗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831号原告刘明艳,教师。被告王远军,民警。被告栗翔,农民。被告栗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艳诉被告王远军、栗翔、栗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刘明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明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戚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玉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