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铁民初字第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明艳、王远军与王远军、栗翔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艳,王远军,栗翔,栗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831号原告刘明艳,教师。被告王远军,民警。被告栗翔,农民。被告栗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艳诉被告王远军、栗翔、栗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刘明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明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戚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玉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