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06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朱红福与湖南旺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福,湖南旺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0675-1号原告朱红福。被告湖南旺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经济开发区华林路169号。法定代表人石伟斌,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红福诉被告湖南旺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红福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朱红福负担。审 判 长 潘智慧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人民陪审员 谭厚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肖 娜 关注公众号“”